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凡那比颱風來襲造成南部地區部分災害,該局特就執行業務所得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關心之所得稅減免規定,提醒受災業者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執業(營業)處所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報請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其他)所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若該損失總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施勘查。

國稅局同時指出,執行業務者供執行業務使用之藥品、材料及設備等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經依規定報請勘查認定,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准列報為執行業務之災害損失,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惟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項目。

若業者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依財政部頒訂之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年度執行業務者所得或其他所得者,依前項規定報請勘查經核定者,仍可於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中減除。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應以事務所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之名義依上述規定儘速報備勘驗,以維護權益,若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方式不明瞭,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八00000三二一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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